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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莫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莫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单位与莫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中,现被执行人莫某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月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