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莫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被执行人莫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单位与莫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中,现被执行人莫某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月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