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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日欣与俞晶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日欣,俞晶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2029号原告:武日欣,男,200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法定代理人:武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俞晶杰,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武日欣与俞晶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武日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日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武日欣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书记员  霍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