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日欣与俞晶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日欣,俞晶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2029号原告:武日欣,男,200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法定代理人:武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俞晶杰,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武日欣与俞晶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武日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日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武日欣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书记员 霍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