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鲑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鲑蓉,田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鲑蓉,老河口市田丰粮油贸易中心。被执行人:田新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鲑蓉,老河口市田丰粮油贸易中心,田新刚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