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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与陈华鹏、陈忠明、杨登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陈华鹏,陈忠明,杨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1704101-4。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29号。被执行人陈华鹏,男,生于1987年4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陈忠明,男,生于1962年10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杨登春,女,生于1968年1月1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华鹏主动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案款元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