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庆玲与刘钢、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玲,李向阳,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063-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玲,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钢,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玲与被执行人李向阳、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钢拒不履行(2016)豫1726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钢在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4高速驻信改建土建第一项目经理部的应收账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