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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兰玉澎、刘海洋诉被告陈刚、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澎,刘海洋,陈刚,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55号原告兰玉澎,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刘海洋,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陈刚,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陈丽,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兰玉澎、刘海洋诉被告陈刚、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玉澎、刘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还原告兰玉澎、刘海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