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书奇申请执行高来才、贾桂兰、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奇,高玲,高来才,贾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1966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奇,男,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玲,女,汉族,住康巴什北区。 被执行人高来才,男,汉族,住康巴什北区。 被执行人贾桂兰,女,汉族,住康巴什北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刘书奇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