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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文修与 刘占中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修,刘占中,曾志文,王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修,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邵东县牛马司镇晓水村*组**号。被执行人刘占中,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桥西路***号。被执行人曾志文,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山路**号。被执行人王钰,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余津村**组*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修与被执行人刘占中、曾志文、王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5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属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湘05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