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刚刚与侯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刚刚,侯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贾刚刚,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小峰,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刚刚与被执行人侯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侯小峰偿还申请执行人贾刚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小峰的工资账户,现该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