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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王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王义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985号原告李卫民,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义山,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诉被告王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民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义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李卫民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迎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