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王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王义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985号原告李卫民,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义山,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诉被告王义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民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义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李卫民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迎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