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贾勇、曹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勇,曹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勇,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全义,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勇因与被上诉人曹全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贾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蒋爱忠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