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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赖志军、旷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赖志军,旷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492号之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跃进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56263C。负责人:王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该公司合规专员。被告:赖志军,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旷小燕,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赖志军、旷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下达了(2017)赣0302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赖志军、旷小燕名下银行存款105900.98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赖志军、旷小燕名下银行存款105900.98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