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恢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海阳市海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邵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恢620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山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邵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6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山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山返还原物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