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林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林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林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大武口区经济开发区总机修厂西环路。经营者:王乃国,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武口区林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宴家坪五村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来生,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户籍住址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执行大武口区林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来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215249元(其中执行标的1200841元、执行费144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