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67号原告:张某,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法定监护人:王某1,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被告:王某2,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