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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67号原告:张某,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法定监护人:王某1,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被告:王某2,女,住址吉林省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