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孔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孔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857号移送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孔旗,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交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