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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竺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竺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448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毓,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竺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洁.人民陪审员  陆丽虹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