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利兵与张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利兵,张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2857号申请人:温利兵,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张月慧。申请人温利兵诉被申请人张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利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月慧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曾红军、温素珍以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秋实第一城东17号楼1层3单元1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呼房产证赛罕区字第2010121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月慧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曾红军、担保人温素珍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秋实第一城东17号楼1层3单元102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温利兵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杜娜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