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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751邱占国与马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占国,马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751号原告:邱占国,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马继良,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住灌云县。原告邱占国与被告马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通知原告邱占国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邱占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占国撤回起诉处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邱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孙洪波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贺守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