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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德,李志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四德,男,1964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志愿,男,1950年12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豫0225执179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志愿名下存款40000元予以划拨。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愿名下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