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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伦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7450-9.法定代表人:刘朝华,局长。被执行人:张伦,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伦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村支行账户内有储蓄存款已被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据(2017)川0525执1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伦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村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429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