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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玉华、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玉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财保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钟永坤,男,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岗背**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44********。委托代理人:钟振贵,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系申请人钟永坤之子。被申请人:黄玉华,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担保人:钟振贵,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岗背**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8********。解除保全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黄玉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桂09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钟振贵所有的桂K×××××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钟振贵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毁损、抵押、转让和变卖;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被申请人王强所有的桂K×××××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和变卖;查封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钟某于2017年10月20日以本院已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强所有的桂K×××××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钟振贵所有的桂K×××××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 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耀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