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恢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某、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恢155-1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西华县城关环保路。本院在执行许某申请执行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6年7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5月16日、6月12日、7月1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对诉讼保全的楼房进行了评估、拍卖;5、2017年10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调查询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上述执行活动,除对已经查封的楼房进行了评估、拍卖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