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州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721号原告:郑州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清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生,员工。被告:胡瑞,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