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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虞双权与自贡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双权,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双权,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87-8号。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虞双权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虞双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尤  艳审判员 丁 向 东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泽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