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志坚、饶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坚,饶建明,饶承发,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4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志坚,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饶建明,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饶承发,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绍武市城郊镇茅岗1-2层,组织机构代码:31078051-6。负责人:郑晓。申请执行人郑志坚与被执行人饶建明、饶承发、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城郊镇茅岗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房屋、城郊茅岗工业园区土地及城郊镇茅岗XX层XX号车间土地。现本院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邵武市宏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在拍卖处置期间,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