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建光诉赵华、左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光,赵华,左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2048号原告:李建光,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赵华,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左玲芳,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原告李建光诉被告赵华、左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华、左玲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建光负担。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