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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建光诉赵华、左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光,赵华,左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2048号原告:李建光,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赵华,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左玲芳,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原告李建光诉被告赵华、左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华、左玲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建光负担。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