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敏,宁结云,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14号申请人: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通港路,组织机构代码68810692-9。法定代表人:汪成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敏,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宁结云,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地同上,系宁敏妻子。被执行人: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鹤庄村翠岭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6094-5。法定代表人:宁敏,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敏、宁结云、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敏、宁结云、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4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