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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史彦鹏、苗士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彦鹏,苗士丽,郭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65号申请人史彦鹏,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苗士丽,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郭国强,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国强驾驶的明宇重工zl928型号四轮铲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0000元现金及关明月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国强驾驶的明宇重工zl928型号四轮铲车予以查封。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