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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李柏春、秦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李忠,李柏春,秦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民强街92号。代表人:刘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灵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忠,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李柏春,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秦金霞,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李柏春、秦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民初35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