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兴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兴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特3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280号。负责人:李靓,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辉,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黄兴家,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兴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朝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