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生与被执行人段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生,段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生,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段小曼,女,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生与被执行人段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雅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