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小玲与南昌市新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蔡小玲,南昌市新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12民初1113号原告:蔡小玲,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程时镗,系原告丈夫。被告:南昌市新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富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2491211784D。负责人:熊家俊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兰英,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小玲诉被告南昌市新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13日19时50分,原告蔡小玲乘坐其丈夫程时镗驾驶的电动车由南往北途径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公园时,马路��的一颗大树忽然倒下将坐在电动车上的原告蔡小玲砸到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0天,共用去医疗费220000元。原告的伤情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颈胸椎损伤八级伤残、颅脑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治疗费43000元。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844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南昌市新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除已支付原告蔡小玲医疗费220000元外,同意另行赔偿蔡小玲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蔡小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3188.5元,原告蔡小玲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彬人民陪审员 余江水人民陪审员 涂怀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