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永大申请冯绍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大,冯绍成,涂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大,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下车村大屋组。被执行人冯绍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石市镇月塘村炭冲组。被执行人涂红兰,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瓷城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冯绍成、涂红兰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绍成、涂红兰在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第二十二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