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世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64.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42.5元,执行费14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17064.49元,诉讼费1342.5元,执行费1416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吕梁常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执行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