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行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与丹寨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丹寨县人民政府,顾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行初435号原告: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兵,主任。被告:丹寨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刘蔚,县长。负责人:李白,丹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廖友娟、李忠杰,丹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顾光明,男,苗族,1978年5月3日生,住丹寨县,系顾业超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丹寨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需确定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寨县扬武镇扬颂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郭荣华审 判 员 廖思珍审 判 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潘本发书 记 员 丁世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