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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民初1624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森,该单位职工。委��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单位职工。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旭凤,经理。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增华,经理。被告: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术本,经理。被告:曾旭光。被告:刘芸芝。被告:杨术本。被告:曾旭凤。被告:董增华。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诉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森、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银行诉称: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4年12月25日从原告处办理借款149.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贷款年利率为10.2%。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46.9万元及利息593434.0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49.9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10.2%,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下列分期还本计划表还本(2015年3月24日还款1万元;2015年6月24日还款1万元;2015年9月24日还款1万元;2015年12月24日还款146.9万元),按月为周期还息。同日,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为2014年1223第1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被告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为2014年1223第1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曾旭光、刘芸芝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曾旭光为原告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主债权本金余额149.9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被告刘芸芝在共同债务人处签字并捺手印。同日,原告与杨术本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曾旭光为原告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主债权本金余额149.9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曾旭凤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曾旭凤为原告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主债权本金余额149.9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董增华签订2014年1223第1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董增华为原告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被告诸城市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债权,在主债权本金余额149.9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按约向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49.9万元。现贷款已到期,截止到2017年9月21日,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46.9万元、利息593434.01元。原告主张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账户明细、欠款明细、欠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放149.9万元借款后,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现贷款已到期,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为593434.0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故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应按约对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且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欠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不高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故被告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应按约对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应视为其已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6.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为593434.0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8300元,由被告诸城市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曾旭光、刘芸芝、杨术本、曾旭凤、董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