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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武蕾、李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武蕾,李小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杨永青,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8号君苑小区29-2-401。被告:武蕾,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李小雨,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诉被告杨永青、武蕾、李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委托代理人马月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青、武蕾、李小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永青、武蕾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费用(截止2017.6.1)共计152623.89元及至完全付清之日利息费用,并用抵押车辆优先偿还;二、判令被告李小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4日,被告杨永青从石家庄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汽车一辆,总车款278800元,首付83800元。2014年5月27日,被告杨永青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简称裕东支行)签订《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杨永青向裕东支行申请195000元汽车贷款,借期36期(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杨永青以所购汽车办理抵押手续。武蕾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李小雨承诺对杨永青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30日原告按约放款。如今借款期内,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另根据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内部文件,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被告杨永青、武蕾、李小雨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14日,被告杨永青从石家庄信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汽车一辆,总车款278800元,首付83800元。2014年5月27日,被告杨永青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简称裕东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约定杨永青向该行申请195000元汽车分期付款,借期36期(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同日,被告杨永青与裕东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杨永青以所购汽车(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H392675)办理抵押手续,该车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武蕾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李小雨承诺对杨永青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行按约放款,被告偿还部分贷款,余款未依约偿还。至2017年6月1日,欠本金利息等费用152623.89元。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与被告杨永青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及《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东支行对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要求被告杨永青偿还截止2017年6月1日的贷款本息152623.89元,应予支持;要求被告继续偿还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亦应支持。因杨永青所购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优先受偿,应予支持。被告武蕾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故武蕾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杨永青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小雨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其连带偿还,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6月1日的贷款本息152623.89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被告武蕾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李小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杨永青以其抵押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H392675)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计16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35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