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民与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民,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34-1号原告刘卫民,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李家庄村张伟俊老砖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告李金柱,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秀,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瑞,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卫民与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一方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葛晓霞审判员 任耿民审判员 雷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