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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民与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民,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34-1号原告刘卫民,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李家庄村张伟俊老砖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告李金柱,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秀,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瑞,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卫民与被告闻喜县力鑫新型材料公司、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一方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葛晓霞审判员  任耿民审判员  雷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