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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国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国强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226号原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蓝宝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戚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国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馆陶县。原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国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国强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民申353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彦人民陪审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徐荣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