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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岳阳恒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李纯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恒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李纯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恒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江伍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纯计,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2016)湘068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阳恒达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纯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