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汉刚、孟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刚,孟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440号申请人:刘汉刚,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申请人:孟庆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刘汉刚与被申请人孟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元或车辆等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已提供保全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庆峰银行存款45000元或车辆等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88元,由被申请人孟庆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