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夏永全与陈坤、马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全,陈坤,马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951号原告:夏永全,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陈坤,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马闯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夏永全与被告陈坤、马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夏永全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永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