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与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朱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337号原告: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东工业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李盛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天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