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楠与孙春苓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孙春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被执行人:孙春苓,女,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孙春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