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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娄塘铜制品厂与昆山市统力特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娄塘铜制品厂,昆山市统力特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321号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樊某某,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昆山市统力特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素芹,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与被告昆山市统力特五金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娄塘铜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