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欧洪弟与连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洪弟,连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16号原告:欧洪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连水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欧洪弟与被告连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欧洪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欧洪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欧洪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欧洪弟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予欧洪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欧洪弟负担。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