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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欧洪弟与连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洪弟,连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16号原告:欧洪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连水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欧洪弟与被告连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欧洪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欧洪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欧洪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欧洪弟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予欧洪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欧洪弟负担。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