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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毛晓强与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719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强,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千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22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银行存款13568.62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