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先文与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文,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文,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法定代表人:杨以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先文与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先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7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