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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垚垚与王波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6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垚垚与被执行人王波抚养费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波向申请执行人王垚垚自2017年7月起至王垚垚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王垚垚1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垚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波银行存款4050元,并依申请将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垚垚,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